处罚:
因贿赂原“得物”运营人员
(相关资料图)
商家被罚没共计310万元
行政处罚书显示,经查明,当事人向“得物”平台时任品牌运营部主管给予回扣、好处费,以获得在“得物”版面和扩大销售量等方面的帮助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构成了商业贿赂违法行为。对此,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 第十九条“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,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,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营业执照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没收违法所得2993140.18元,以及罚款100000元的处罚。企业回应:
已将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
商家已被列入黑名单永不合作
6月2日,记者联系得物相关负责人,对方表示,2020年,得物廉政部调查发现该名运营人员涉嫌收受该商家贿赂,因此将该名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,后续该人员后被判有期徒刑4年,并上缴全部违法所得。同时,涉案商家也受到行政处罚,被罚款10万元,且被得物列入黑名单,永不合作。得物相关负责人还表示:“得物一直秉承清正廉洁的职业观,对触犯公司‘红线’行为,得物一贯‘零容忍’,涉嫌触犯法律法规者,一旦发现,一律解聘,永不录用,并配合警方调查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。”来源:南方都市报
值班编辑:肖琳琪
值班主任:范俊杰
值班编委:朱晓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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